浅谈《青岛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正式发布


今天就由杭州共享垃圾分类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青岛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正式发布,而其中发布的内容都讲述了该如何解决垃圾分类问题呢?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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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日报》 12月11日消息密切关注的《青岛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今天正式发布。根据《办法》,我市实行定期的生活垃圾定点分类排放制度和生活垃圾负责人分类管理制度。生活垃圾管理负责人发现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请发行人进行分类。交货;如果交付人没有按照要求分类,负责管理的人可以拒绝放置。对未按本办法规定归类的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这项措施将从明年1月6日开始实施。

  《办法》规定,我市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利用垃圾,危险垃圾,厨房垃圾(湿垃圾)和其他垃圾(干垃圾)。其中,可回收材料是指适合回收利用的垃圾。危险垃圾是指对人类健康和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潜在损害的垃圾;厨房垃圾(湿垃圾)是指从事餐饮业的单位;易腐烂垃圾,如食品垃圾,家用厨房垃圾以及来自农贸市场的农副产品垃圾;其他垃圾(干垃圾)是指除上述类别以外的生活垃圾。

  根据《办法》,我市对生活垃圾实行定期定点分类送达制度。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分类为生活垃圾。鼓励信息和垃圾收集点或收集容器的智能管理。鼓励在有条件的地方上门收集和集中生活垃圾处理,逐步减少垃圾收集站和收集容器。

  《办法》规定,我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负责人制度。负责外观和环境卫生的人员是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和管理的人员,并且负责相应城市外观和环境卫生负责区域中的生活垃圾分类。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管理的负责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确定:在农村居民区实行财产管理的,由财产服务企业负责。不实行财产管理的,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道路,公园,公共绿地及其他公共场所或公共场所,村(居)民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管理人为负责人;村(社区)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办公室,其单位负责人;经营者或管理单位是村庄(社区)内的集市,购物中心,餐饮服务等的负责人。

  生活垃圾分类和管理的负责人必须按照规定设置,清洁和维护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施或单独的收集点;阐明不同类型生活垃圾的时间和方法;宣传和指导生活垃圾分类;及时制止破坏生活垃圾分类行为;有关生活垃圾分类和释放的有关数据,应当按照规定提交。

  责任如果生活垃圾管理负责人发现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应要求经销者分类后放行;如果发行人没有按照要求分类,则管理负责人可以拒绝发行。

  《办法》规定,禁止分类分类收集生活垃圾。禁止混用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运输。可回收物品应运输到规定的地方进行分类,拆卸和回收。危险垃圾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运至合格的处置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厨房垃圾(湿垃圾)和其他垃圾(干垃圾)应运至指定地点进行处置。

  本文来源于:青岛政务网